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公 告
2020年 第8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7号),成都国际商贸城已列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现将成都国际商贸城内采购的出口商品纳入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221号)第一项到第十项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成都海关2019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成都海关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