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公 告
2018年 第17号
根据《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18年第240号)及海关总署2018年第173号公告,成都海关对关区内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核发工作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都海关负责关区范围内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成都海关各隶属海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核发及后续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成都海关各隶属海关单位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成都海关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