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公 告
2016年 第13号
为进一步提高成都关区通关效率,积极融入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成都海关决定自2016年9月12日起,对所有需由成都海关进行实货放行操作的进出境货物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电子放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成都关区范围内已与海关联网的监管场所内存放的监管货物需由成都海关进行实货放行操作的,可适用电子放行。
下列货物不适用本公告:
(一)经成都关区中转,但中转地海关现场无转关数据的进出境货物;
(二)海关认为不适用电子放行的其他货物。
二、办理流程
海关对报关单、核放单、转关申报等作业单证放行后,通过系统向货运监管场所发送电子放行信息,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相关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监管场所经营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对收到的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与货物实际信息就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号、提运单号、件数、重量等信息核对一致后,方可办理相关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对同一提运单号的货物,收到多条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且报关单证号码不同的,监管场所经营人可对照分运单信息分别办理相关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待全部货物放行后,须核对累计重量的一致性。
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妥善保存电子放行信息及其他各类相关单证,以备海关核查。
三、附则
实施电子放行后,海关不再出具纸质放行凭证,如遇特殊情况海关在纸质放行凭证上加盖放行章的,监管场所经营人可不验核海关电子放行信息。
如监管场所经营人未收到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与货物实际信息不相符,应由监管场所经营人开具《进出口货物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确认联系单》(附件1,以下简称《确认联系单》),企业凭《确认联系单》至海关办理纸质单证放行手续。
海关放行后需办理报关单证撤销手续的,企业除按现有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交监管场所经营人开具的《进出口货物在库状态证明》(附件2,以下简称《在库证明》)。监管场所经营人出具《在库证明》后,不得凭原放行凭证办理货物交付/发运手续。
出口货物漏装改配的,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出具《出口货物漏装改配证明》(附件3),由企业向现场海关提交以办理漏装改配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
成都海关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