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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关公告〔2020〕10号 | 成都海关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3 13:57 文章来源:成都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公        告

2020年 第10号

  为促进保税物流货物通关便利化,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监管,现就区域、中心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以下简称分送集报)模式,是指允许区域、中心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二系统)的出入库单和卡口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域、中心(以下简称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金二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二、区内企业适用分送集报模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区内企业应当通过金二系统向主管海关办理设立电子账册手续,并通过电子账册详细记录商品的进、出、转、存等情况。

  四、货物首批次进出区前,区内企业通过金二系统填报分送集报申报表,向主管海关备案本企业及货物等关联信息。实行“四自一简”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适用分送集报模式的进出区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通过金二系统填报分送集报申报表时,应当在分送集报申报表的“随附单证明细”栏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

  六、适用分送集报模式的进出区货物涉及税款征收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区前提供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及海关认可的其他税款担保。

  七、货物分批次进出区时,区内企业应当通过金二系统填报分送集报出入库单及卡口核放单。

  八、已分批进出区货物在集中申报前需要退运的,区内企业应当通过金二系统向海关填报退运出入库单,退运的出入库单应当关联原出入库单编号。

  九、区内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金二系统将批次进出区货物的出入库单汇总为保税核注清单。区外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分送集报”字样。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海关关于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蓉关公告〔2015〕15号)即行废止。

  成都海关

  2020年12月22日

  公告原文:蓉关公告〔2020〕10号 成都海关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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