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海关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具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对企业注册资本无明确要求,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第113号公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可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获取进出口资质。 二、办理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可以在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时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完成海关备案后向海关提出申请。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应具备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具备有关资质证书。其中,对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对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三十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四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食品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四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海关同意,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调整前款规定的标注项目。
三、邮寄入境包裹收件人补充申报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经过海关检查,发现邮件的品名、价格(含币种)、数量等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需要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或者交易记录等资料进行补充申报,用以确定邮件内物品的价值。为便于顺利通关,请如实补充申报有关信息。在收到海关12360短信后,请尽快按提示登录系统进行申报,并尽可能提供详细完整、真实准确的价格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