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转让手续?
发布时间:2017-04-21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28、29条的有关规定: 第一种情况: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1)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应事先填写《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2)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3)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转入地海关和转出地海关为同一海关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种情况: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如果由他人代办相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应出具《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请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咨询并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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