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机关政务环境,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海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成都海关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各办公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示栏,表明内设部门名称、房号等内容。总关大楼内海关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应着制服,佩戴工号牌,并佩证上岗;在其他地点办公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着制服,并佩戴工号牌。
第四条 总关办公室应汇总各对外有关事项承办部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在成都海关门户网站和内部管理网上予以公布;有变化时应适时更新。
第五条 第一个接待管理相对人或其他组织、人员来信、来访、来电的海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上级领导决定。
上级领导在做出回避决定的同时,应当在管辖范围内另行指定首问责任人。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必须遵循“热情接待、文明办事、及时高效”的原则,对其咨询的问题或需要办理的事项耐心倾听,认真办理。
第七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解答或办理;如果因手续、材料不齐全等原因需退回补办或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受理的,首问责任人应根据办事人员的需要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时限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确认该事项承办部门(人员),在联系有关承办部门及人员后负责引导(指引)办事人员到相关部门。
具体承办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将办事人员引导(或指引)至承办部门负责人处,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接替承担首问责任。
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均不在时,或有关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但非本人承办职责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办事人员承办人(或承办部门)的联系方式,根据办事人员意愿代为接收、转交。
第九条 对于有关事项承办部门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办事人员引导(指引)至关区各级办公室,由办公室确定人员接替首问责任。
第十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或接替首问责任的人员)应对接待的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和办理事项或所收的材料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由首问责任人、办事人员分别签字后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不属于本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向办事人员作好解释工作,并尽可能告知办事人员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或联系方式,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二条 首问责任人对把握不准或者重大、紧急的事项,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或办公室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关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因承办人不在而接收的材料,应及时向承办人移交,并负责跟踪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及首问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部门履行首问责任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监审部门要加大对各部门履行首问责任制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按《成都海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可结合本单位实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海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成都海关实行“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成都海关首问责任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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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责任
人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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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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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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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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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人
员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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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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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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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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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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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及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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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及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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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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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字 |
首问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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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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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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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登记表适用于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时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情况。首问责任人同为承办人员而办事人员要求进行登记的,也可使用本表。 2.首问责任人需向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可将所执本表一份,双方在备注栏内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