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成都海关政务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海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海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一)行政许可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成都海关优化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提速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办结。其中成都海关承诺时限短于法定时限的,按照承诺时限办结。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和《成都海关优化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提速公告》等对外承诺的时限限时办结。
(三)材料齐全、办理程序简单,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第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机关、责任岗位、办理项目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含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实际办理时限)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按规定在门户网站和申报大厅(办公场所)公布。
第五条 内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和协助办理部门和各自办理时限。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涉及的部门(单位)应主动协商予以明确。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按规定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因经办人员告知有疏漏而导致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经办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八条 书面告知的格式由各部门各单位(处一级)自行制订,交法规处备案。
第九条 总关办公室将成都海关各部门各单位履行限时办结制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成都海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可结合本单位实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海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