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关推出支持四川抗震救灾重建工作的九条措施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毫不松懈抓抗震救灾、坚定不移抓经济发展”的号召,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为确保抗震救灾物资快速通关,切实解决企业因地震灾害在进出口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支持受灾地区和受灾企业迅速开展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成都海关对受灾地区和经有关部门证明、海关核实的受灾企业采取以下九条支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调查研究。成立成都海关支持抗震救灾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关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关长担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和隶属海关(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协调处理受灾地区及受灾企业相关进出口事宜。并组成由关领导带头、有关部门参与的专门工作组,深入受灾地区和企业了解受灾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对受灾严重的企业提供个性化支持措施,帮助受灾企业排忧解难,顺利开展重建工作。

二、实施全天候24小时通关服务。成都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办事处)、各现场业务部门统一设立专门窗口、确定专门人员,并在机场海关设置专门通道,优先办理受灾地区及企业相关进出口业务,对救灾物资、受灾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24小时不间断通关服务。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各业务现场对外公布应急通关电话和联系人,并做好相关通关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延伸海关监管服务区域。主动协调口岸海关,确保受灾企业进出口货物及时转关;将成都海关现有海关监管点延伸到受灾地区;对具备铁路专用线的受灾企业,将海关监管点延伸至企业,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就地验放”,确保生产急需、灾后重建等货物快速通关。

四、对紧急通关实行担保放行。对AA类企业、与海关签订协议的A类企业进出口货物需紧急通关的实行凭担保放行。对其他确有需要的受灾企业,经海关审核同意,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减免因灾害产生的滞报金或滞纳金。对受灾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不能按时申报或缴纳进出口税款的,经企业申请、海关核实,减免由此而产生的滞报金或滞纳金。

六、对受灾加工贸易企业特事特办。对受灾企业因地震灾害无法按期履行加工贸易合同的,经企业申请给予延期;对因地震灾害损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成品,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海关核实,按规定予以核销。

七、便捷办理企业注册、换证和补办单证。对受灾企业确因资料不齐不能及时办理注册或换证的,经海关核实先予办理注册或换证手续,确保企业能及时办理进出口业务。受灾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出口退税证明联、外汇核销单、税款缴款书或相关进出口资料被损毁或遗失的,经海关核实及时予以补办或做相应处理。

八、加强抗震救灾海关统计服务。及时评估地震对四川对外贸易的影响,做好对受灾地区对外贸易的预警监测,为地方政府和企业通过发展外向型经济尽快恢复生产促进发展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九、加强对境外援助救灾物资的稽查。海关适时对其使用情况开展后续稽查,杜绝救灾物资挪作他用,确保救灾物资真正用于灾区救灾。

同时,按照盛光祖署长关于“确保实际监管到位是海关永恒的课题”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对特殊时期通关监管的风险控制,保证支持抗震救灾和加强海关监管两手抓、两不误,该关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风险部门加强对《九条措施》的跟踪了解,适时评估风险,对有监管疑点和大宗敏感商品,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发布布控指令,各有关部门和现场要加强监控和查验。二是对核销加工贸易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料件、成品和因地震灾害损毁减免税货物,有关部门要加强核实;加强归类和审价工作,加强对救灾物资的后续管理,重点加强对价值较高的救灾设备的跟踪了解,防止进境救灾物资挪作他用,防止借受灾救灾名义偷逃国家税款。发现违法案件和线索的,要及时移交缉私部门查处。三是要继续强化奥运安保工作,切实落实奥运安保有关规定、预案,加强对进境“藏独”物品和其他违禁品的查缉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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