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海关社会监督
海关人员六项禁令
一、 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高消费活动,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 严禁向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 严禁收受管理相对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礼物等,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四、 严禁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干扰办案,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五、 严禁泄露海关业务秘密,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六、 严禁参与、庇护走私,违者一律开除。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在单位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必须追究主要负责入和纪检组长的责任。
海关外勤工作纪律“九不准”
(一)不准接受由海关工作对象安排的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海关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所需交通工具由海关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使用工作对象单位交通工具的,按每公里1元付费,付费时间滞后一个月的视同违反本规定。
(四)不准无偿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移动电话、BP机、电脑等办公设备。
(五)不准索要、接受工作对象的“红包”、礼金、礼品、产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六)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单位生产的产品。
(七)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八)不准参加工作对象安排的娱乐、桑拿、旅游等活动。
(九)不准向工作对象提出与海关外勤工作无关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
为防止和纠正收受“红包”的行为,促进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将于2005年6月1日开始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二、 海关对查实的送“红包”者,初次将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所送“红包”的处理情况,宣传海关廉政纪律,告诫其严禁再次发生类似情事,并建议其加强教育和管理;两次以上的,将在海关的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或海关互联网站公布所送“红包”有关情况,内容可包括送“红包”人员的姓名、单位、“红包”金额及处理情况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 对查实的向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的企业,海关将把有关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
四、 海关关员被检举有刁难卡压、收受“红包”行为的,一经查实,海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违反海关行业作风纪律行政处分有关规定
1.工作拖拉,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尚不够或不宜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诫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对工作对象有刁难、漫骂、嘲弄等侮辱人格言行的,给予诫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在工作时间酗酒、睡觉、玩游戏或者有其他擅离职守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至诫勉,致使工作对象延误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有关业务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4.无正当理由延迟办理或者不办理海关业务手续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5.参加宴请、娱乐等活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6.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体育活动、旅游、参观、考察等,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7.向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8.收受工作对象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礼品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9.接受工作对象提供的借款、免费服务或者在购买商品、装修房屋等方面的特殊优惠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其他亲友从事经济活动提供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优惠和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11.长期占用或者多次使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长期占用或者多次使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单位使用的,给予直接领导及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12.个人注册成立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入股的,或者变相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给予开除处分。
13.在执行外勤任务时,违反外勤工作纪律,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14.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至诫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1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至诫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16.违反海关内务规范,损坏海关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严格审计纪律,加强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对于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从严治理审计队伍”和审计机关在经费上不得依附于被审计单位的指示精神,为保证廉洁从审,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现就加强审计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实行审计外勤费用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异地审计,一般由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住宿标准,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安排住宿,或由审计组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由审计机关自行解决。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要据实付费。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二、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济上侵占了被审计单位利益的,全部如数退赔,单位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二)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政纪处分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建议开除党籍。 (三)对一般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违纪事实记入廉政档案。情节严重的,也要给予政纪处分,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三、严格实行审计纪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发生违反审计纪律问题的司(局)、派出机构,主要领导要认真分析原因,检查领导责任,向署监察局报告处理情况;一年内连续两次发生问题的,主要领导要向主管副审计长作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问题、影响较大的,要向审计长当面报告并作出深刻检查,由署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司(局)、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上规定要连同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五、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以上规定,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0年0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0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