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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10年3月19日

成都海关社会监督

 

海关人员六项禁令

 

    一、 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高消费活动,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 严禁向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 严禁收受管理相对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礼物等,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四、 严禁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干扰办案,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五、 严禁泄露海关业务秘密,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六、 严禁参与、庇护走私,违者一律开除。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在单位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必须追究主要负责入和纪检组长的责任。

 

海关外勤工作纪律九不准 

   
(一)不准接受由海关工作对象安排的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海关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所需交通工具由海关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使用工作对象单位交通工具的,按每公里1元付费,付费时间滞后一个月的视同违反本规定。

    (四)不准无偿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移动电话、BP机、电脑等办公设备。

    (五)不准索要、接受工作对象的红包、礼金、礼品、产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六)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单位生产的产品。

    (七)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八)不准参加工作对象安排的娱乐、桑拿、旅游等活动。

    (九)不准向工作对象提出与海关外勤工作无关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


   
为防止和纠正收受红包的行为,促进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将于2005年6月1日开始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二、 海关对查实的送红包者,初次将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所送红包的处理情况,宣传海关廉政纪律,告诫其严禁再次发生类似情事,并建议其加强教育和管理;两次以上的,将在海关的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或海关互联网站公布所送红包有关情况,内容可包括送红包人员的姓名、单位、红包金额及处理情况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 对查实的向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的企业,海关将把有关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

    四、 海关关员被检举有刁难卡压、收受红包行为的,一经查实,海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违反海关行业作风纪律行政处分有关规定


    1
.工作拖拉,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尚不够或不宜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诫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对工作对象有刁难、漫骂、嘲弄等侮辱人格言行的,给予诫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在工作时间酗酒、睡觉、玩游戏或者有其他擅离职守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至诫勉,致使工作对象延误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有关业务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4.无正当理由延迟办理或者不办理海关业务手续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5.参加宴请、娱乐等活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6.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体育活动、旅游、参观、考察等,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7.向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8.收受工作对象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礼品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9.接受工作对象提供的借款、免费服务或者在购买商品、装修房屋等方面的特殊优惠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其他亲友从事经济活动提供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优惠和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11.长期占用或者多次使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长期占用或者多次使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单位使用的,给予直接领导及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12.个人注册成立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入股的,或者变相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给予开除处分。

    13.在执行外勤任务时,违反外勤工作纪律,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14.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至诫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1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至诫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16.违反海关内务规范,损坏海关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严格审计纪律,加强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对于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从严治理审计队伍和审计机关在经费上不得依附于被审计单位的指示精神,为保证廉洁从审,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现就加强审计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实行审计外勤费用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异地审计,一般由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住宿标准,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安排住宿,或由审计组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由审计机关自行解决。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要据实付费。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二、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济上侵占了被审计单位利益的,全部如数退赔,单位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二)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政纪处分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建议开除党籍。
  (三)对一般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违纪事实记入廉政档案。情节严重的,也要给予政纪处分,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三、严格实行审计纪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发生违反审计纪律问题的司(局)、派出机构,主要领导要认真分析原因,检查领导责任,向署监察局报告处理情况;一年内连续两次发生问题的,主要领导要向主管副审计长作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问题、影响较大的,要向审计长当面报告并作出深刻检查,由署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司(局)、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上规定要连同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五、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以上规定,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0年01月28 实施日期:2000年01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