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一、申请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一)认为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三)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三、行政复议机关
对海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信封注明“行政复议”字样。口头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其签字或者签章确认。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签章,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六、行政复议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七、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上述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八、行政复议和解、调解
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九、行政复议决定及送达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十、成都海关行政复议机构
成都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顺中街66号(610041)
联系电话:028-85390304
行政复议申请人选择互联网渠道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统一使用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平台注册后,可以通过平台完成行政复议申请的录入、补正、撤回,查询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进度,接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相关操作。